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家居公司购买家具的事实,有《订货合同》、付款凭证、家居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佐证,现约定的交货期限已届满,家居公司未应诉举证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家居公司拒不交货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某要求解除签订的《订货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签收了张某邮寄的《解除合同告知书》,现无证据证明家居公司对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且循法律途径就解除行为的效力请求确认,故法院予以确认张某与家居公司于高某收到《解除合同告知书》时解除。又因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法院对张某要求家居公司退还货款768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对于迟迟不发货的商家,消费者可主动与商家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就交易后续处理进行协商,若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以及主张商家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